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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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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8 18:1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今日焦点,备注关注的《电商法》即将施行,了解其与我们商家紧密相关的条款。

  遵守法律诚信经营是每个电商平台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杭州酷范商贸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

  吴海珍律师专程来到酷范总部,就新的《电商法》为我们做了解读,也希望能给业内同行们提供参考与借鉴。

  即将实施的电商法,是市场发展的迫切需要,当新的消费模式出现直到壮大,并且占据了人民消费的较重占比,便需要相应的规则来规范与约束

  《电商法》四大亮点

  一、明确电商定义,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的定义范围进行界定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商品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

  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二、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自然人网店“避税红利时代”结束

  ▶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才能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报检、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跨境电商也应当办理主体备案登记。

  (1)规范曾野蛮生长的各类网商

  (2)结合国情鼓励电商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如: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跨境电商,提出更多利好条件

  ▶关于跨境电商的规定

  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商的规范,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为跨境电商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求合法合规。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互认。

  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四、对平台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利益博弈

  第三次审议稿,“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次审议稿,“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表决稿,“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敲定的“相应责任”表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如何理解其中包括的多种可能的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不够明确和清晰。而电商平台成本不清晰,就意味着消费者权利救济缺乏保障。“相应的责任”须经未来细则或者诉讼才能确定,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值得关注。

  《电商法》内容解读

  重点内容:明确电商义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的征税手段大部分情况都是以票控税,该规定解决了电商征税的技术难点。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刷好评”被严禁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 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七十六条:违反上述第三十九条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删差评,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避免广告误导消费者

  电商网站上经常会有商品综合排名,或者推荐购买商品排行。这些排名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消费者到底将哪一件商品放入购物车。当下电商平台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台内商家广告投放。网购平台成为广告推广平台,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对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杜绝“大数据杀熟”“店大欺客”等现象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快递延期?不行!

  以往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现在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共享单车押金问题

  第二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感谢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吴海珍律师的耐心讲解与解答,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希望本次分享能给从业的同行和广大的消费者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参考价值,便不枉我们细心整理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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